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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暂住本市闵行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贵,安徽省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在本区园泰路396号上海**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先后三次至公司11号楼4楼仓库,窃得凯迪拉克牌汽车遥控钥匙共约645把(合计价值人民币48697元)后,贩卖牟利。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向公司交代其盗窃事实,并等候在公司接受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安保负责人徐某某的陈述及相关单据证实,2019年9月17日,其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从墨西哥霍富锁具公司进口了一批凯迪拉克汽车遥控钥匙,后发现其中一批共1071把钥匙软件存在“bug”,遂存放在公司4楼仓库。2019年11月28日,发现该批钥匙被盗,之后公司开会,员工罗某某承认钥匙是他拿的,但大部分已经卖掉了。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罗某某处扣押汽车遥控钥匙116把。

3.罗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罗某某将钥匙卖给“江南奋涌”(蒋某某),共计收款人民币6万元。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罗某某到案经过。

5.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凯迪拉克遥控钥匙645把,价值人民币48697元。

6.被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收条证实,罗某某日常表现较好,案发后主动向公司交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返还赃款七万元及钥匙116把,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7.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微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10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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