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29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暂住**路**弄**村**号**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至**路**号重庆麻辣烫店吃饭时,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餐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633元的IPHONE8PLUS64G移动电话一部,后藏匿至距离该店铺约20米处的堆放杂物的夹缝内。同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IPHONE8PLUS移动电话一部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光盘片一张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书证,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罗某某到案情况的事实。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赃物藏匿地点等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0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