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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7********,汉族,本科,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弄**号**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该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同为盛大网络公司开发的“光明勇士”手机游戏玩家,二人在游戏公会中结识。被告人罗某某在游戏公会中宣称欲出售其等级较高的游戏账号,被害人叶某某有意购买,双方遂在微信中约定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交易游戏账号,并承诺“打钱过户”。被害人叶某某于2019年5月9日、5月10日通过支付宝向罗某某分2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元,罗某某随即将绑定自己手机号码的游戏账号和登录密码交给叶某某使用,同时谎称当日去盛大公司办理“过户”,但实际并未办理。被害人叶某某在使用该游戏账号期间,多次以充值的方式取得游戏钻石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等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敦促罗某某将游戏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改成叶某某本人的手机号码,完成“过户”,罗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9年12月20日,罗某某通过交易猫平台与第二位买家达成交易,使用更改密码的方式,取回叶某某正在使用的游戏账号,并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该游戏账号出售,与此同时将叶某某的微信拉黑、拒接电话。后因第二位买家发现账号异常而向平台提出申诉,交易终止,罗某某才未取得第二位买家交易款,游戏账号被盛大网络公司临时托管。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和游戏账号充值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叶某某的交易约定内容及叶某某钱财被骗的时间、经过、损失金额等事实。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和盛趣游戏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涉案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信息以及手机号码绑定情况。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和从罗某某手机内调取的交易猫平台注册信息、与第二位买家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交易猫平台上将涉案游戏账号第二次出售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作案用手机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罗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害人叶某某出具《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8587元,并取得谅解。

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鸿誉

检察官助理:陶晶晶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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