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因家庭困难,为补贴家用,便驾驶其红色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携带油锯、斧子、木杆、头灯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在宜良县耿家营乡老宜九公路雪峰生态园路段、老宜九公路岔玉古村三岔路口路段盗窃路边的行道树桉树,盗窃得手后将桉树拉至九乡德玛村宜良**木材加工厂、宜良县耿家营乡马家凹村口的**木材加工厂销赃。2020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再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老宜九公路雪峰生态园附近盗窃桉树时被正在巡逻的宜良县公安局耿家营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三轮摩托车、油锯、斧子、木杆、头灯、过磅单、被锯断的桉树等物品。
经价格评估,罗某某第三次、第四次盗窃的桉树价格为80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三轮摩托车、油锯、斧子、木杆、头灯、被锯断的桉树等物品;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核查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6.价格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路边行道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1987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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