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0********,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6月2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其患有****,生活不能自理未能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12月间,祥云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将没收的非法开采煤炭存放于祥云县鹿鸣乡蓝华煤矿堆煤场。2016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李某甲和被告人罗某某邀约李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驾驶货车和装载机来到祥云县鹿鸣乡某某煤矿堆煤场盗窃煤炭。李某甲驾驶面包车到祥云县鹿鸣乡鹿鸣街鹿鸣派出所门前和矿产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门前负责观察放哨;罗某丙负责驾驶装载机把煤炭上到货车里。之后,罗某某驾驶装载25吨煤炭的云******号货车,罗某丁驾驶装载15.88吨煤炭的云******号货车,李某乙驾驶装载15.66吨煤炭的云******号货车,罗某丙驾驶装载16.92吨煤炭的云******号货车,先后驶离现场,将盗窃得的73.46吨煤炭运输至祥云县火车站后的洪泽配煤场销售,获得赃款40000元。当天,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对40000元赃款进行了分赃。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73.46吨煤炭价值人民币34550元。
2019年0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被昆明铁路公安处祥云站派出所民警在祥云县元畅宾馆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