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79********,纳西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维西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过维西县**镇***村委会***砂场时,看见路边放着一堆铁制品,罗某某就把铁制品搬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拉回家中。次日早上9时许,罗某某把铁制品用三轮摩托车拉到**镇*****废旧收购站售卖,得到630元人民币。经认定,被盗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6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入所健康检查表等;3.证人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罗某某辨认笔录、证人褚某某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恒康
检察官助理:李红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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