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街社区**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5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1月8 、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吸毒人员。
2019年5月23日17时许,罗某某在马关县**镇**二村**号门口向吸毒人员韦某某贩卖毒品时被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67克。经称量,被查获毒品可疑物中小麻1.24克、海洛因0.27克、冰毒0.16克。经鉴定,小麻、冰毒可疑物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可疑物中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李 琼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共贰佰玖拾捌页,散卷 贰拾肆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黑色苹果A1661);
4.光碟壹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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