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会**队**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商务公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来到佛山市高明区盗窃狗只,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镇**钓鱼场内,将被害人赖某某养的一只黑狗毒死后偷走。现被盗狗只已无法追回。
二、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村道鱼塘旁,将被害人李某某养的一只黑狗毒死后偷走。现被盗狗只已无法追回。
三、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大道道路旁,将被害人蔡某某养的一只家狗毒死后偷走。现被盗狗只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肉夹药丸等物证;2.卡口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斌
检察官助理 李秋怡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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