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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村委会****,住广东省中山市****商务公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经本院批准,202093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来到佛山市高明区盗窃狗只,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镇**钓鱼场内,将被害人赖某某养的一只黑狗毒死后偷走。现被盗狗只已无法追回。

二、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村道鱼塘旁,将被害人李某某养的一只黑狗毒死后偷走。现被盗狗只已无法追回。

三、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大道道路旁,将被害人蔡某某养的一只家狗毒死后偷走。现被盗狗只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肉夹药丸等物证;2.卡口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斌

                        检察官助理 李秋怡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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