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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道**村**组**号**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毒,于2018年7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0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内江市市中区**街**市场**号店铺外,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扒窃王某某放在裤子荷包内的现金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决定书、挡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录音录像;5.检查、扣押、现场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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