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5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进入本市丰台区**号,入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家中500美元、7000日元、73000韩元、220泰国铢、21马来西亚吉特、10港币、248新加坡元现钞(以上外币折合人民币为5630.15元)及45000印尼卢比现钞,其中45000印尼卢比现钞被起获。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进入本市丰台区**号实施盗窃时,被下班回到家中的被害人范某某发现后盗窃未遂,罗某某夺门而逃。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查获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印尼卢比现钞照片、交通银行外汇买卖交易单、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酒店入住登记表、租房合同照片等;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银行存取款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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