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0********,汉族,文盲,江西省宜黄县人,无业,住宜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南丰县东门菜市场附近的“赵式三兄弟”店面旁,用被害人留在车上的钥匙盗得了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组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电动车一部,价值人民币21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丽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