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8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博罗县**镇**公寓门口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辆绿色电动车(价格不予受理认定),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无法被缴回。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博罗县**镇**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邱某某一辆黑色东毅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当天19时许,该车辆由被害人在**公园附近路段找回该车辆。
2020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博罗县**镇**街**号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价格不予受理认定),得手后逃离现场。以2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镇**路**号**维修店王某乙,破案后,赃物已缴回,且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博罗县**镇**路**号**塑胶厂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一辆白绿色东毅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3时许,以2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镇**桥旁的维修摩托车店李某某,破案后,该车辆已缴回,且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某参与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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