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4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丽江宁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多次作案延长至2019年7月2日, 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到昌都市务工,因未找到工作,便心生歹意,欲在昌都市内实施盗窃,其先后在昌都市卡若区实施盗窃三起。一、2019年5月20日凌晨,在昌都市卡若区**街**宾馆**号房间内,趁房间门未锁、被害人熟睡之际,潜入房间,将被害人马某某一黑色小包内的叁佰伍拾元(¥350)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二、2019年5月21日凌晨,在昌都市卡若区**大酒店**号房间内,趁房间门未锁、被害人熟睡之际,潜入房间,将被害人各某某的一件上衣盗走,后在房门外将被害人上衣内的玖仟贰佰元(¥9200)现金取出、上衣扔至楼梯间后逃离现场;三、2019年5月24凌晨,在昌都市卡若区**宾馆**号房间内,趁房间门未锁、被害人熟睡之际,潜入房间,将被害人向某某的一部手机和衣裤盗走,后在房门外将被害人衣裤内的另一部手机和叁佰元(¥300)现金取出、衣裤扔掉后逃离现场。2019年6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大理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盗窃所得手机被被告人罗某某卖予路人,卖得钱款贰仟贰佰元(¥2200)及盗窃所得现金玖仟捌佰伍拾元(¥9850)已被被告人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马某某、各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 强 博
助理检察员:四郎平措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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