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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中夹。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新华电脑专修学院”男生宿舍5栋5530室,趁被害人胡某某在宿舍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辨认笔录;

3.证人李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发还清单;

8.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8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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