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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84********,汉族,文盲,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2003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6月因吸毒被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8月因吸毒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2月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7月因吸毒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浜**号**租房,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某租房,盗走被害人的大米1袋、海天酱油1瓶(已开封)、老干妈辣酱1瓶(已开封)、盐1袋(已拆封)、味精1袋(已拆封)及粉条、面条、辣椒、鸡蛋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照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搜查笔录(附照片);

6、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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