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三台县龙树镇梓江村4组被害人吴某某家,盗走一个装有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的手提电脑包、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挂坠。后到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综合市场一家手机维修店将盗得的一个装有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的手提电脑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售出,到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北街一家“老赵家兄弟”金银首饰加工店将盗得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挂坠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售出,所得赃款已全部使用。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805.08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装有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的手提电脑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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