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宝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打算盗窃灵关镇中坝村新区**号**商铺内的废旧电机铜线,于是事先到该商铺外进行蹲守,并借假**石材厂名义给该商铺老板黄某甲打电话,要求其派人前往**石材厂修理电机,借机支走商铺内看店人员黄某乙。在黄某乙离开后,被告人罗某某进入该商铺内盗得两袋废旧电机铜线,开车运至芦山县龙门镇王家村张某某的废品回收站进行销赃,获利4000元。
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的废旧电机铜线价值人民币4032元。
同年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灿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宝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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