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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7日9时分许罗某某在西昌市安宁镇**村**组徐某某家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于2020年10月17日9时40分许罗某某趁徐某某家中无人在堂屋,从敞开的大门溜进徐某某堂屋寻找作案目标,后将徐某某放置于堂屋椅子上的黑色斜挎女皮包盗走,被盗皮包内有一部紫色0PPO手机、多张银行卡、存单等以及22元人民币,将该包带至马坪坝一包谷地打开后将包内的22元人民币和一部紫色OPPO手机拿出带走,将皮包和其余包内的东西丢弃在该包谷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年10月18日14时30分许罗某某走到西昌市北门村4组西昌二中和西昌一中背后北环线北边开荒地田埂上寻找作案目标,罗某某看见一田埂边上放置有一蓝色布料挎包,上前窃取了该蓝色布料斜挎包,随后将该包内的300多元人民币和一部蓝色小米手机拿出带走,将该包和其余包内的东西丢弃在一菜地边上后逃离现场。

3、2020月10日19日8时30分许,罗某某到西昌市北街溜达

寻找作案目标,溜达到北街**号**店子门口时发现该店内没有人就溜进该店,该店是住宿经营一体店,罗某某溜进该店后又进入卧室,盗取卧室内一木柜桌抽屉里面的现金50元余元人民币,后罗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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