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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5101301975********),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97号“红旗超市”店铺前的街沿上,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黑白相间的安尔达牌电瓶车(车架号:120721906042068)。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1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光盘壹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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