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翘嘴”,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1724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飞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142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樊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大竹县城来到邻水县**镇**区**苑**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辆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6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龚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樊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4月1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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