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区**街道**路消防大队附近辅道,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大众轿车内的音乐光盘十几张。
2.2019年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区**街道**路消防大队附近辅道,采用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马自达轿车内的阿玛尼手表1块、OPPO手机1部、行车记录仪1个、黑色皮包1个、折光仪1个、充电宝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843元)、现金10元及海澜之家黑色西服1件、骆驼牌钱包1个、银行卡等物品(价值均无法认定)。
3.2019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区**街道**路消防大队附近弄堂,采用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丰田轿车内的VIVO手机1部、充电宝1个、卡包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232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祝某某、庄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1100元,取得了被害人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詹孪茵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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