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4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路**号**室,住安徽省庐江县**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葛某某(另案处理)至庐江县**镇**路与**路交口处的**工地的非机动车道,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31元。
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发还清单;2.证人葛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笔录;6.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盗窃前科,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1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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