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藏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41980********,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住西藏定日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定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定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定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现居住在定日县**镇**村。
本案由定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5月7日、5月10日、5月16日分别从定日县**镇**村附近的国家电网阿里联网立塔施工地段号R**、R**、L**、L**处共盗窃了二十二袋螺栓,一把扳手,两条钢筋,两个角钢和两根钢丝,用自家农用三轮拖拉机运回家中。后从盗窃的赃物中将六袋螺栓、两条钢筋和两根钢丝变卖给定日县**镇**村收废站。现赃物已全部追回。经定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告人罗某某所盗窃的赃物进行估价后认定其价格为4991(肆仟玖佰玖拾壹)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手机,一辆三轮拖拉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一份,到案经过一份,出警经过一份,常住人口详细一份,三面免冠照一份,微信账单详细一份,谅解书一份,返还赃物申请书和返还赃物清单各一份;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拉某某、南某某三人的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申某某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定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指认、赃物指认、作案工具指认、辨认笔录各一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所盗窃的赃物已全部追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扎西顿珠
检察官助理:杨森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住在定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返还赃物清单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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