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9199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层。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路**底商中国移动营业厅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营业厅内吧台上的一部VIVO X50 Pro手机盗走。经太原市迎泽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825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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