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昭馀镇**街**道*号。2015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7日因盗窃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20日因盗窃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祁县多次实施盗窃。
1.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窜至祁县旧国税局宿舍撬开被害人苗某某院内南房,将被害人苗某某的天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和黑色九阳牌电磁炉盗走,后该将所盗电动车以人民币5元卖给路人,将电磁炉扔到路边垃圾桶,现赃物未追回。
2.2019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祁县温峤路****饭店东面的一场内,将被害人高某某的粉红色小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所盗电动车藏至祁县人民公园附近坟地内,后该电动车被人拿走,现赃物未追回。
3.2019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祁县房产宿舍小区车棚内,将被害人鲍某某放置于该车棚内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拖至小区外巷子口,在用随身携带的火柱撬锁过程中被路人武灿浩发现并拦截,后弃车逃走,被害人鲍某某将其电动车开回家。经鉴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本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有关涉案物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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