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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住黑龙江巴彦县**镇****住宅小区。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厂上班时,在同事被害人吴某某(女,31岁)更衣柜内窃得吴某某家钥匙,之后罗某某窜至巴彦县**镇****楼**单元**室吴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在南侧卧室衣柜上的铁盒内窃得黄金项链1条,之后逃离现场。窃后将黄金项链卖掉,赃款被其花掉。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的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12,920元。案发后,由罗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被盗金项链照片、罗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和解书、谅解书及提取笔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洪影    

2021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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