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居住的武进区**镇**小区内,3次将堆放在F区丰巢快递箱附近的他人的快递拿走,窃得快递内的蚕丝被、乳胶枕和价值人民币232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狗狗尿垫、汽车头枕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罗某某另退赔了全部赃物折价款。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述地点,将被害人蒋某某的快递拿走,内有4包共计价值76元的狗狗尿垫。案发后,3包狗狗尿垫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另退赔76元。
2.2020年5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述地点,将被害人彭某某的快递拿走,内有共计价值156元汽车头枕、腰靠各2只、收纳挂袋1个。案发后,2只腰靠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另退赔155.8元。
3.2020年5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上述地点,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快递拿走,内有2条蚕丝被和1只乳胶枕。案发后,蚕丝被、乳胶枕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另退赔1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豆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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