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信宜市区**银行门前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雅迪牌YD**)盗走。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3元。
2、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信宜市区**路**会所楼下,将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珠江牌ZJ**)盗走。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3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到上述摩托车后,均将摩托车卖给或者交给李某甲(另案处理),以换取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赃车);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李某乙、曹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甲、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羁押于茂名市特殊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