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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村**组**号。2014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l2月23日l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72号佳裕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

2、2019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238号荔湾区妇幼保健院门口,盗窃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罗益志将盗窃的车辆销赃。

3、2019年1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万兴街**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

4、2019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31号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7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

5、2019年12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同伙祝某某(已逮捕)窜到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村**号门口,由同伙祝某某在旁边看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携带的作案工具一把7字型六角套筒和一个一字型螺丝头盗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8元)。得手后,同伙祝某某驾驶该车搭载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坦尾商业街,将盗窃的车辆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沙地横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

7、2019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杜家巷**号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

8、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浣南路**蓝庭**楼中庭,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0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9、2020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联合围**号之**楼屋檐下,盗窃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3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车辆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东街**号**楼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谭某某、戴某某、伍某某、余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同伙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5月22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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