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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朱某某的出租屋即源城区石柱二区52号出租房内,抢走了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还将朱某某后背咬伤。被告人罗某某抢得手机后离开出租屋,从朱某某手机的支付宝借呗转出30000元转账到罗某某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上,随后将手机放在天福便利店内,并打电话给朱某某的姑姑,让其转告了朱某某。接着离开田河源回到福建老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转账记录;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辩论笔录;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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