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紫金县,住**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两次分别窜至紫金县**镇**村**隧道附近施工现场及**施工现场,盗走工程承包人王某某堆放于现场的模板铁和钢支撑管,事后共销赃得款人民币1063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钢支撑管2.602吨,价值人民币6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支撑管;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彭某某、王某甲、赵某某、谭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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