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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印象城百盛商场门前处,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裤子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李某某、劳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罗善桂,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6111622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莘鸣村莘渭254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善桂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善桂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印象城百盛商场门前处,趁被害人梁霞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裤子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覃斌、李忠森、劳卓业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霞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善桂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善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善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善桂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善桂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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