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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露圩镇露圩街高小大门对面空地见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飞肯三轮摩托车未上锁,见四周无人,便打开摩托车上的工具箱,用里面的车钥匙打开三轮摩托车的电门锁,发动三轮摩托车将摩托车开回家。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或四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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