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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因为酒后没有车回家便想盗窃一辆摩托车开回家。罗某甲走到平南县平南镇万豪酒店楼下的便利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罗某乙停放的一辆白色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其确定四周无人注意后,遂把摩托车推挪到平南镇四中门口对面的摩修店,找了一个螺丝刀把摩托车前盖打开,再将电门线搭在一起打着火,之后将摩托车开回家中。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6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伟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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