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柳州市第六中学门口的人行道上,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贵港10**5号的白色乘龙牌电动车一辆。随后,罗某某将所盗车辆销赃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2020年9月1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42号橡胶厂宿舍小区大门口,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检察官助理:覃聪慧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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