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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的一间私人屋,通过窗户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房间内的一台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071元)、80多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回建地一间私人屋,进入屋内四楼房间,将被害人曾某某放置于房间内的一部VIVO 牌V3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60元人民币,被害人潘某某放置于房间里的钱包内的255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的一间私人屋,进入屋内二楼房间,将被害人彭某甲放置于房间内的一台OPPO牌R9SK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被害人彭某乙放置于房间内的一台VIVO牌X9S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及手机套内的100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手机,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贺州市平桂区**镇**村**冲**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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