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4〕2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罗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加油站附近的粮油购销公司的车棚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牌TDL1***型电动车盗走。东价鉴[2014]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856元。
2014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韦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田东县祥周镇祥周村祥周镇卫生院车棚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浩洋娇子牌电动车盗走。东价鉴[2014]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提取笔录;4、鉴定结论;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6、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为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海
2014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正、副卷各壹卷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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