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9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桂L****8号长安牌越野车至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老乡家园**区**栋**单元亲戚家吃饭。在离开的时候,罗某某看见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小区*栋*单元**楼停车场内三轮车上的三个货车电瓶(价值1800元)。罗某某看四处无人即将该三个货车电瓶盗至长安牌越野车上,后驾车将盗窃得的三个货车电瓶运至田阳区田州镇**村**屯的废旧收购店卖给杨某某,得赃款600元,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8月20日13时许,罗某某驾驶长安牌越野车到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老乡家园**区*栋*单元亲戚家吃饭,在离开的时候看见该小区**栋**单元**楼停车场有一辆三轮电动车。其过去查看,看见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的三轮电动车的电瓶箱没有锁后即将五个电瓶(价值975元)的电线扯断,将五个电动车电瓶搬至长安牌越野车上盗走。同月22日,其将所盗窃得的五个电瓶运至田阳区田州镇**路**巷一废旧收购店卖给他人得赃款333元,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同年10月26日,罗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第一次讯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三个货车电瓶发还黄某某。同年11月11日,罗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给黄某某1800元、陈某某1500元,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三个货车电瓶;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主江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