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会理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双流区东升街道时代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停车场内,见被害人陆某某停放车辆后忘记锁车门,罗某某遂等陆劲离开后将其车门打开,将车辆后排座棕色双肩包内的两条中华牌香烟盗走并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又返回现场并将所盗香烟放回原处。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被盗中华牌香烟为真品卷烟;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被盗中华牌香烟零售价格为每条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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