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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7********,彝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号住四川省越西******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2栋3楼怪兽网咖内,趁坐在91号座位上网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苹果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6049元)盗走,后销赃并将赃款耗用。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

张;

4.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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