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7********,彝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路**号,现住四川省越西县**镇**路**号。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2栋3楼怪兽网咖内,趁坐在91号座位上网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苹果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6049元)盗走,后销赃并将赃款耗用。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远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
张;
4.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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