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广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德盛楼餐厅处,趁该餐厅夜晚无人看守之机,前后六次潜入该餐厅内盗窃TCL、长虹、康佳牌等多个品牌电视机共计16台,获得赃款191元,并全部耗用。经鉴定,上述被盗电视机共价值人民币4300元。
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再次潜入德盛楼餐厅实施盗窃时,被餐厅老板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盗16台电视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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