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汉都大酒店按摩师,对来按摩的阿某某按摩后,趁阿某某休息时,将阿某某放在柜子里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3500元。被告人罗某某将盗窃的现金中的3500元挥霍,阿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民警根据将被告人罗某某挡获,后主动带民警前往位于十陵灵龙路249号汉都大酒店**楼**房间内将剩余的1万元人民币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将剩余的3500元赔偿给当事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罗某某被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帮华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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