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大由乡**村**组**号。曾因先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2017年5月9日、2018年6月1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湖里区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8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瑞金路**网咖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旁的一部正在充电的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4元)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当天,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五龙公园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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