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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5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曾于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0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篮球场,趁正在打球的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篮球架下的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包内有手机三部、现金人民币约200元,后将手机销赃得人民币2000元。经认定,被盗苹果6plus 64G手机价格人民币440元,苹果7plus 128G手机价格人民币4400元,三星S7 SM-G9350手机价格人民币2880元,均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罗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起赃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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