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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7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来到乐清市天成街道巨星村巨渡小学附近,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CSS****白色福特轿车内现金50元;

2.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来到乐清市**街道**村**路**号门口,进入被害人胡某某三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BM5****白色大众轿车内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已被行政处罚);

3.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来到乐清市**街道**村**路**号附近的路上,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C3S****金色荣威轿车内现金56.6元。

被告人罗某某现已退缴赃款及预缴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现金500元、进账单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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