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乾潭镇**打工,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号。2019年11月14日因嫖娼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7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左右的一日,罗某某窜至建德市乾潭镇**店,趁店内无人,盗走货架上**鲫鱼竿一根,经鉴定鱼竿价值442元。
2、2019年9月28日左右的一日,罗某某窜至**店,采用相同的方式,盗走**鱼竿一根,鱼护一个,经鉴定,**鱼竿价值950元,鱼护55元。
3、2019年9月30日,罗某某再次窜至**店,采用相同的方式,盗走**鱼竿一根,后因被人发现将鱼竿放回逃离,经鉴定,该鱼竿价值680元。
4、2020年2月21日11时许,罗某某窜至建德市乾潭镇**码头江边,将彭某某放置在江边钓鱼的一根**鱼竿盗走,经鉴定,价值23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2、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及光盘;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林某某、廖某某、吴某某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麻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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