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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0********,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号。1999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5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溜门进入本县**街道**村**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窃得羽绒服2件。

2.2020年2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攀爬围墙进入本县**街道**村**号、**号被害人汤某甲、汤某乙家中,分别窃得5元人民币和445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溜门进入本县**街道**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裤子1条。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共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收条、前科记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汤某甲、汤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喻雪华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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