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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11月、2009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 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2017年10 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8日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浙江省**医院急诊中心留观输液室,窃得医院病患被害人蔡某某放在4号病床枕头下充电的苹果XR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 681元) 后逃离现场。同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将该部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同年8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火车东站东广场**楼的休息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具结签字,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超群   

                             检察官助理:江  朋 

2020年9月1日

            

附:1.电子卷宗;

2.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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