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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国际广场负一楼世纪联华超市内,以将物品藏在包中夹带的方式,窃得龙井茶一罐。

2019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超市内,窃得22.7厘米长不锈钢光合生活牌主餐刀一把(价值人民币33.9元)、21.6厘米长304不锈钢光合生活牌主餐叉一把,价值人民币33.9元。上述被盗餐刀和餐叉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超市内,窃得250毫升装翡丽百瑞牌橄榄油一瓶,价值人民币39.5元。上述被盗橄榄油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2019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将物品藏在包中夹带的方式,盗窃10片装番茄派牌鼻贴一盒(价值人民币18.9元)、6片装苏菲牌卫生巾一包(价值人民币10.2元)、1粒装南孚牌纽扣电池一板(价值人民币4.5元)、100毫升装沙宣牌精油喷雾一瓶(价值人民币68元)、6粒装南孚牌7号碱性电池一板(价值人民币14.5元)、130克装吾诺牌洁面膏一支(价值人民币45元)、280克装赛味馆牌福果一桶(价值人民币105元)、80克装AGF牌速溶咖啡一瓶(价值人民币50元)、100克装德菲丝牌黑巧克力一条(价值人民币32.5元)、6包装满足牌脚气爽一盒(价值人民币10.72元)。因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查获,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琪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82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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