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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阿某某”(姓名不详,在逃)到三亚市天涯区马岭居委会办公楼外面的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艺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7元)盗走。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和 “阿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价格人民币180元卖给杨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里被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艺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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